70 年后,房子还属于我吗

前言

房屋产权根据土地性质不同,有 70 年、50 年、40 年产权的土地,一般普通住宅用产权是 70 年产权的,那么 70 年产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

首先,我们要先知道 70 年产权出自什么政策以及什么时候实施的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一九九0年五月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来自第二章 -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五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它用地五十年

产权何时计算

土地 70 年产权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之日起开始计算,也就是从开发商和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那天开始算

这里小伙伴容易有个误区,那就是认为 70 年产权是从自己买房子开始算的

其实不是,一般商品住宅从开发到销售的周期一般在 1 - 3 年,房产产权的实际时间也就随着开发商开发住宅时间的长短而缩短。如果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日期与开发商出售房产的日期有较长的时间间隔,比如一些烂尾楼改造项目,购买者必然面临明显的“房产产权期限缩水”

假如住宅用地的使用期限是 70 年,但按房产证上的日期推算,买的房子一般只有 65 年使用期,整整少了 5 年!而买房时付的总价并没有因此打折,少 5 年不就等于多付钱了么?

遗憾的是,这种简单的估算方式没有得到房屋产权管理登记部门、房地产开发商、法律和经济学界人士的赞同

这里有一点要说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久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住宅楼设计寿命一般为 50 年)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表的

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一般来说为 40 年、50 年、70 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大产权住宅房)

再进一步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久的,只要房子不塌方,房子就归产权人所有。但是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根据土地使用周期的不用,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了

产权到期了怎么办

目前新的物权法已经生效。该法明确了公私财产的平等受保护权。我国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 70 年,商业用地 40 年(有特殊 50 年限),综合用地50年。现已明确,届满可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 1% - 10% 来征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对如何续期并没有说明,这个问题是物权法制定之后预留的问题

购房者只需要在届满期前一年申请续费即可,通常都是需要向管理部门申请,通过审批之后交纳一定的费用续期。而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补的费用不会超过 5 位数

还有一种情况,土地使用者提出续签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回收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产权到期后处理方案

方案一:允许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提出,补交土地出让金,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

方案二:土地有其它规划。根据规划需要,国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对业主进行相关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方法解决

虽然住宅产权期满后可自动续期。但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多少土地出让金,应该以什么样的标准补缴,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能够回答

相关法律法规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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